在学校学习的和尚及佛爷,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学校对他们不得歧视。
在民事方面,农村习惯法有关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与国家法的原则、规则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农村习惯法对这种区别的重视,在于不同人享受的待遇(权利)或义务有异,村民需要进入某一个具体的管理单位,以便明确利益分享、受到保护、接受管理的范围。
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习惯法就会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或给予一定处罚。在云南勐海一带的傣族村寨中,每当村寨中有人死去,丧葬活动将持续7天,在这7天中,允许在死者家里玩牌赌博。特殊与普遍方面,农村习惯法基本奉行特殊主义,往往个别案件个别处理。具体表现为: (1)农村习惯法是农村特定社会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这些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双方书面达成协议,长达两年的纠纷终于化解了,避免了一宗极易引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国家法在农村地区的地方化,不仅需要国家法的理念深入乡村社会,而且也需要国家法回应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需求,避免农民对国家法的放弃或规避。具有生命力的农村习惯法的一些内容、形式能够成为国家法律制定的有益借鉴和有机组成部分。3.在依法治党、法治政党、依法执政关联一体中阐释依法执政的前提基础和惯性定势。
肖金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10]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立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党内制度建设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确保党内制度建设质量,使党内政治生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国家政治生活主要立基于宪法规范基础上,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法治政党的基本特征。同样,2007年依法执政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就如同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一样,意义重大。
这样的执政思维和习惯很难说有助于执政党稳定执政,更不用说有利于长期执政的前途。近十几年来,依法执政逐步成为党的重要执政原则,构成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它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密切关联,成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现实要求和重要保障。
突破这些重点和难点的基本思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国家建设,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更加关注依法执政理论与实践创新,更加注重法治社会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创造更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环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关于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政适度结合、党和国家关系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制度依托,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组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保障。依宪执政首次写入执政党的中央全会决定。换言之,法治中国包含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亦包括了依法执政和法治社会建设。
中共十八大之后,党内法治建设全面启动,2013年可以视为党内法治建设元年。民主执政有两个层面,一是应当强调党内民主建设,建立民主执政的坚实基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民主,尤其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内权力,保障党员权利。其次,依法治国对应着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变化,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善党的领导,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紧密联系起来,以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尽管法治中国没有成为《决定》的主题词,但决定的精神和内涵毫无疑问都聚集在法治中国这一概念上。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00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党内法规清理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为党内法治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
三是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在执政—治政—行政的逻辑关系中促进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适度结合,这对于重塑党政关系、维护人大治政地位、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法治正处于一种渐进状态中,政府法治也在稳步推进,相对而言,法治之于政党、社会还比较薄弱甚至比较模糊,法治难在党内也重在党内,难在社会也重在社会。
关于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它们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在重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后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战略,必须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并与国家法治建设形成良性联动,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一体化的基础上,形成党内依法治理、依规办事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同步脉动。概括地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表明,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12] 韩大元:《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论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原则,是国家根本政治原则。这就需要执政党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替代立法,不包办行政,不干涉司法。
一般说来,依法治国出现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标志着依法治国这一政治概念的正式形成。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逻辑组合中,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表现和基础工程。
概言之,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的制度建设,重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战略抉择。
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依法独立、高效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理论与实践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不仅融入了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新战略之中,更突出了它对法治中国建设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现实意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创新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理论和实践,无疑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政治效应。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这是法学上的传统问题,需要坚守与创新。
[2] 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来说,依法执政是紧随它们之后提出的新概念。再次,如前所述,法治中国在内涵和外延上对法治国家有所丰富和发展,尤其是突出了依法执政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践依法执政的执政观,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执政体制机制,变革和发展新的执政方式方法,需要塑造和提升新的执政素质和能力,改善和提高执政效果和水平,而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执政原则与制度的驾驭和保障,需要党内党外相应的制度创新予以保障和促进,需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保持两者协调统一,由此为依法执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民主执政要求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适度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换言之,选择依法执政方式不仅仅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持共产党长期和稳定执政的必然选择。
依法执政需要政党具有民主法治品性,根本在于塑造政党的法治品格。二是它们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依法独立、高效公正司法对于实现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新战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这一点容不得忽视。依宪执政就是要立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和内在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
也就是说,执政党必须改善领导方式,将党政关系奠定在党规国法基础上,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越来越倾向于依规办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越来越习惯于依法执政。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关系,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体制机制促进党的各级组织支持同级人大依法履职,善于将党的政策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人大作用于政府和政法工作。
参见肖金明《论通过党内法治推进党内治理——兼论党内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联》,载《山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5]2013年2月,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实施受制于依法执政的现状和水平,推进依法执政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根本需要。比较而言,应当更加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内依法治理和依法执政,更加重视社会规范建设、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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